「国防科技成果转化」国防科技成果转化率
国防科技成果转化
国防科技成果转化率
贵州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21修正)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维护科技成果转化各方合法权益,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和新服务,发展新产业等活动。第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尊重科技创新和市场规律,注重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体现智力劳动价值分配导向,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保障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各方利益。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领导,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制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措施,引导建立健全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建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议事协调机制,研究、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制定、落实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目标和措施。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商务、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分工,负责相关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鼓励企业、学术团体、行业协会、基金会及个人等各种社会力量,对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引进、扶持对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有重大价值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鼓励科技成果优先在本省转化。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经济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国防科技工业成果信息与推广转化平台,推动国防科技成果与民用领域科技成果的双向转化。鼓励和支持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参与承担国防科技计划任务,支持军用研究开发机构承担民用科技项目。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健全科技报告制度,推进科技成果完整保存、持续积累、开放共享和转化应用。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将科技报告纳入本部门管理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研管理范围,建立科技报告分类管理制度,完成科技报告分类、管理与汇交工作。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信息服务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科技项目实施情况以及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查询、筛选等服务。公布有关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第十一条 地方财政资金资助的应用类科技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在项目合同或者课题任务书中,与项目承担单位约定转化科技成果义务,并将科技成果转化、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作为立项和验收的重要内容与依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加强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与运用。第十二条 地方财政资金资助的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向项目主管部门提交科技报告和科技信息目录。鼓励非财政资金资助项目的承担者提交科技报告,将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汇交到科技成果信息系统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为其提供便利。第十三条 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促进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一)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协议定价公开、重大事项集体决策等管理制度;(二)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组织和协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机构和队伍建设;(三)支持本单位人员转化科技成果;(四)保障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转化人获得奖励和报酬;(五)依法向有关部门提交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四条 职务科技成果权属单位及其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应当促进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维护科技成果转化各方合法权益,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和新服务,发展新产业等活动。第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尊重科技创新和市场规律,注重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体现智力劳动价值分配导向,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保障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各方利益。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领导,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制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措施,引导建立健全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建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议事协调机制,研究、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制定、落实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目标和措施。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商务、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分工,负责相关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鼓励企业、学术团体、行业协会、基金会及个人等各种社会力量,对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引进、扶持对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有重大价值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鼓励科技成果优先在本省转化。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经济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国防科技工业成果信息与推广转化平台,推动国防科技成果与民用领域科技成果的双向转化。鼓励和支持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参与承担国防科技计划任务,支持军用研究开发机构承担民用科技项目。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健全科技报告制度,推进科技成果完整保存、持续积累、开放共享和转化应用。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将科技报告纳入本部门管理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研管理范围,建立科技报告分类管理制度,完成科技报告分类、管理与汇交工作。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信息服务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科技项目实施情况以及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查询、筛选等服务。公布有关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第十一条 地方财政资金资助的应用类科技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在项目合同或者课题任务书中,与项目承担单位约定转化科技成果义务,并将科技成果转化、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作为立项和验收的重要内容与依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加强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与运用。第十二条 地方财政资金资助的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向项目主管部门提交科技报告和科技信息目录。鼓励非财政资金资助项目的承担者提交科技报告,将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汇交到科技成果信息系统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为其提供便利。第十三条 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促进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一)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协议定价公开、重大事项集体决策等管理制度;(二)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组织和协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机构和队伍建设;(三)支持本单位人员转化科技成果;(四)保障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转化人获得奖励和报酬;(五)依法向有关部门提交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四条 职务科技成果权属单位及其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应当促进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技术转移及成果转化主要有哪些方式现阶段,我国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 1、自行投资实施转化;2、向他人转让科技专成果;3、许可他人使用科属技成果;4、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5、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其中,第一种方式属于科技成果持有人自行转化,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企业等主体将其研发的科技成果应用于本单位的生产活动,此方式的特点是没有中间环节,降低了成果转化的交易成本,但仅适合于研发生产链条较为完善的主体。第二、第三种方式属于转移式转化,即科技成果持有人通过许可、转让的方式将科技成果的使用权或所有权转移给技术需求方,此方式是髙等院校、科研院所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方式。第四、第五种方式属于合作转化方式,此方式有利于产、学、研单位以技术为纽带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广东文华氏致力于医学领域的高端学术服务,提供医学科研服务,包括课题咨询、实验培训、科研写作咨询等,从基础研究到数据搜集、临床数据统计分析,服务全面,涵盖整个项目。
科技成果转化按转化方式可分为公开发表、提交报告、合作生产、转让和自主研发五类。 (一)公开发表对于一般性科学理论,如原理、公式、定律、假说、模型等,通常以公开发表为转化方式,表现为在各种期刊上以论文、专著等形式发表。(二)提交报告精神建设方案和管理方案一般以提交报告为转化方式。此类科技成果以报告的提交与验收作为评价其是否转化的标准。这种转化方式强调的是收益,因此采用成果的机构的规模,以及采用机构使用成果后产生的效益是评价其转化程度效果的标准。(三)合作生产合作生产的表现形式为产学研联合体、校企联合等,是目前主要的科技成果转化方式,模式内各主体的内在差异性、相互需要和相互作用,促进了知识、信息、技术、成果、人才、资金、管理在企业、高校和科研单位等角色之间的流动。因此,是否产生现实的经济、社会效益是评价其转化与否的标准,而产业化程度、成果收益与成果投入的比值等是评价其转化效果的主要标准。(四)转让由于高校、科研院所等成果完成在在科技成果的开发和经营上存在人力、能力、机制等局限性,使得成果完成者将成果转让给应用者成为目前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方式。该种转化表现为在科技成果交易市场的成果交易,即成果完成者将成果的使用权和收益权转让给受让方,交易双方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获取收益。因此,成果供需双方是否实现成果转让的交易成为评价转让与否的标准,而评价其转化程度与效果,则可以采用成果交易次数、成果收益/ 成果投入等指标。(五)自主研发自主研发是高校、科研院所或企业等主体依靠自身研究能力形成某个领域的科研成果,并将所研发的科技成果应用于实践,通过其推广应用从而产生实际收益。因此,自主研发的表现形式为成果的研究、开发、产业化或社会化,转化程度的评价强调推广后的实际收益。
现阶段,我国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 一是国家实施转化转移。如中国科学院山西煤炭化学研究所承担的煤基合成油科研项目,是国家863计划项目和中科院知识创新重大项目,该项目所取得科技成果的转化就是在国家相关部委支持下,由中科院与山西省政府直接组织实施的。基于该项科技成果,山西省建设了拥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我国第一条煤基合成油生产线,这对我国燃油能源发展和安全有着战略性的意义。这种由国家直接组织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的模式,一般适用于关系到国计民生和国家产业战略发展的重要原始创新或重大技术创新成果,适用于有关国家安全和国防建设等方面的成果技术转化转移。二是科研机构内部转化转移。该模式是指在某项科研成果和技术研发完成并在小试中试中获得成功后,科研机构自行组建企业实体,进行产品开发或产业化生产。例如,1984年,中科院原计算所(现为中科院数学与系统研究院)投资20万元成立了中科院联想控股有限公司。当时联想由11名科技人员组成,主要对原中科院计算所的科研成果和技术进行转化。到2005年,联想集团已拥有资产622亿元,累计向国家纳税75.5亿元,成为目前国内IT行业排名居首的高新技术企业。 科研机构内部转化转移模式的优点在于研发和再研发力量比较强,成果和技术创新发明者直接参与企业创办,他们精通成果和技术研究研发情况,能及时进行成果技术转化转移后的改进和升级。劣势在于科研人员缺乏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经验,这种情况在企业组建初期更为明显,致使企业形成规模化生产的进程比较缓慢。这种科研机构内部转化转移模式适用于国内尚不具备生产能力的原始创新和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三是外向型市场转化转移。这是科研机构成果转化技术转移的主要模式,具体包括以下几种形式:有偿转让形式。科研机构通过某种渠道或场所向企业有偿转让科研成果和技术,企业获得成果开发和技术使用权。企业委托形式。企业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委托科研机构进行某项科技研发和技术创新,科研机构按照企业要求完成科技研发和技术创新任务,交付企业验收投入使用。 合作研发形式。科研机构与企业就某个项目或某项技术进行联合研发创新,一般来说,科研机构投入科技力量,企业投入资产资金,双方共担风险,共享利益。 联合共建形式。这是一种长期战略性科技合作形式,对科企双方发展具有战略意义,如联合建立研发中心、研究所、实验室等,双方优势互补、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科技副职形式。

现阶段,我国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 1、自行投资实施转化;2、向他人转让科技专成果;3、许可他人使用科属技成果;4、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5、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其中,第一种方式属于科技成果持有人自行转化,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企业等主体将其研发的科技成果应用于本单位的生产活动,此方式的特点是没有中间环节,降低了成果转化的交易成本,但仅适合于研发生产链条较为完善的主体。第二、第三种方式属于转移式转化,即科技成果持有人通过许可、转让的方式将科技成果的使用权或所有权转移给技术需求方,此方式是髙等院校、科研院所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方式。第四、第五种方式属于合作转化方式,此方式有利于产、学、研单位以技术为纽带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广东文华氏致力于医学领域的高端学术服务,提供医学科研服务,包括课题咨询、实验培训、科研写作咨询等,从基础研究到数据搜集、临床数据统计分析,服务全面,涵盖整个项目。
科技成果转化按转化方式可分为公开发表、提交报告、合作生产、转让和自主研发五类。 (一)公开发表对于一般性科学理论,如原理、公式、定律、假说、模型等,通常以公开发表为转化方式,表现为在各种期刊上以论文、专著等形式发表。(二)提交报告精神建设方案和管理方案一般以提交报告为转化方式。此类科技成果以报告的提交与验收作为评价其是否转化的标准。这种转化方式强调的是收益,因此采用成果的机构的规模,以及采用机构使用成果后产生的效益是评价其转化程度效果的标准。(三)合作生产合作生产的表现形式为产学研联合体、校企联合等,是目前主要的科技成果转化方式,模式内各主体的内在差异性、相互需要和相互作用,促进了知识、信息、技术、成果、人才、资金、管理在企业、高校和科研单位等角色之间的流动。因此,是否产生现实的经济、社会效益是评价其转化与否的标准,而产业化程度、成果收益与成果投入的比值等是评价其转化效果的主要标准。(四)转让由于高校、科研院所等成果完成在在科技成果的开发和经营上存在人力、能力、机制等局限性,使得成果完成者将成果转让给应用者成为目前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方式。该种转化表现为在科技成果交易市场的成果交易,即成果完成者将成果的使用权和收益权转让给受让方,交易双方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获取收益。因此,成果供需双方是否实现成果转让的交易成为评价转让与否的标准,而评价其转化程度与效果,则可以采用成果交易次数、成果收益/ 成果投入等指标。(五)自主研发自主研发是高校、科研院所或企业等主体依靠自身研究能力形成某个领域的科研成果,并将所研发的科技成果应用于实践,通过其推广应用从而产生实际收益。因此,自主研发的表现形式为成果的研究、开发、产业化或社会化,转化程度的评价强调推广后的实际收益。
现阶段,我国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 一是国家实施转化转移。如中国科学院山西煤炭化学研究所承担的煤基合成油科研项目,是国家863计划项目和中科院知识创新重大项目,该项目所取得科技成果的转化就是在国家相关部委支持下,由中科院与山西省政府直接组织实施的。基于该项科技成果,山西省建设了拥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我国第一条煤基合成油生产线,这对我国燃油能源发展和安全有着战略性的意义。这种由国家直接组织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的模式,一般适用于关系到国计民生和国家产业战略发展的重要原始创新或重大技术创新成果,适用于有关国家安全和国防建设等方面的成果技术转化转移。二是科研机构内部转化转移。该模式是指在某项科研成果和技术研发完成并在小试中试中获得成功后,科研机构自行组建企业实体,进行产品开发或产业化生产。例如,1984年,中科院原计算所(现为中科院数学与系统研究院)投资20万元成立了中科院联想控股有限公司。当时联想由11名科技人员组成,主要对原中科院计算所的科研成果和技术进行转化。到2005年,联想集团已拥有资产622亿元,累计向国家纳税75.5亿元,成为目前国内IT行业排名居首的高新技术企业。 科研机构内部转化转移模式的优点在于研发和再研发力量比较强,成果和技术创新发明者直接参与企业创办,他们精通成果和技术研究研发情况,能及时进行成果技术转化转移后的改进和升级。劣势在于科研人员缺乏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经验,这种情况在企业组建初期更为明显,致使企业形成规模化生产的进程比较缓慢。这种科研机构内部转化转移模式适用于国内尚不具备生产能力的原始创新和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三是外向型市场转化转移。这是科研机构成果转化技术转移的主要模式,具体包括以下几种形式:有偿转让形式。科研机构通过某种渠道或场所向企业有偿转让科研成果和技术,企业获得成果开发和技术使用权。企业委托形式。企业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委托科研机构进行某项科技研发和技术创新,科研机构按照企业要求完成科技研发和技术创新任务,交付企业验收投入使用。 合作研发形式。科研机构与企业就某个项目或某项技术进行联合研发创新,一般来说,科研机构投入科技力量,企业投入资产资金,双方共担风险,共享利益。 联合共建形式。这是一种长期战略性科技合作形式,对科企双方发展具有战略意义,如联合建立研发中心、研究所、实验室等,双方优势互补、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科技副职形式。
科技成果转化按转化方式可分为公开发表、提交报告、合作生产、转让和自主研发五类。 (一)公开发表对于一般性科学理论,如原理、公式、定律、假说、模型等,通常以公开发表为转化方式,表现为在各种期刊上以论文、专著等形式发表。(二)提交报告精神建设方案和管理方案一般以提交报告为转化方式。此类科技成果以报告的提交与验收作为评价其是否转化的标准。这种转化方式强调的是收益,因此采用成果的机构的规模,以及采用机构使用成果后产生的效益是评价其转化程度效果的标准。(三)合作生产合作生产的表现形式为产学研联合体、校企联合等,是目前主要的科技成果转化方式,模式内各主体的内在差异性、相互需要和相互作用,促进了知识、信息、技术、成果、人才、资金、管理在企业、高校和科研单位等角色之间的流动。因此,是否产生现实的经济、社会效益是评价其转化与否的标准,而产业化程度、成果收益与成果投入的比值等是评价其转化效果的主要标准。(四)转让由于高校、科研院所等成果完成在在科技成果的开发和经营上存在人力、能力、机制等局限性,使得成果完成者将成果转让给应用者成为目前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方式。该种转化表现为在科技成果交易市场的成果交易,即成果完成者将成果的使用权和收益权转让给受让方,交易双方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获取收益。因此,成果供需双方是否实现成果转让的交易成为评价转让与否的标准,而评价其转化程度与效果,则可以采用成果交易次数、成果收益/ 成果投入等指标。(五)自主研发自主研发是高校、科研院所或企业等主体依靠自身研究能力形成某个领域的科研成果,并将所研发的科技成果应用于实践,通过其推广应用从而产生实际收益。因此,自主研发的表现形式为成果的研究、开发、产业化或社会化,转化程度的评价强调推广后的实际收益。
现阶段,我国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 一是国家实施转化转移。如中国科学院山西煤炭化学研究所承担的煤基合成油科研项目,是国家863计划项目和中科院知识创新重大项目,该项目所取得科技成果的转化就是在国家相关部委支持下,由中科院与山西省政府直接组织实施的。基于该项科技成果,山西省建设了拥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我国第一条煤基合成油生产线,这对我国燃油能源发展和安全有着战略性的意义。这种由国家直接组织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的模式,一般适用于关系到国计民生和国家产业战略发展的重要原始创新或重大技术创新成果,适用于有关国家安全和国防建设等方面的成果技术转化转移。二是科研机构内部转化转移。该模式是指在某项科研成果和技术研发完成并在小试中试中获得成功后,科研机构自行组建企业实体,进行产品开发或产业化生产。例如,1984年,中科院原计算所(现为中科院数学与系统研究院)投资20万元成立了中科院联想控股有限公司。当时联想由11名科技人员组成,主要对原中科院计算所的科研成果和技术进行转化。到2005年,联想集团已拥有资产622亿元,累计向国家纳税75.5亿元,成为目前国内IT行业排名居首的高新技术企业。 科研机构内部转化转移模式的优点在于研发和再研发力量比较强,成果和技术创新发明者直接参与企业创办,他们精通成果和技术研究研发情况,能及时进行成果技术转化转移后的改进和升级。劣势在于科研人员缺乏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经验,这种情况在企业组建初期更为明显,致使企业形成规模化生产的进程比较缓慢。这种科研机构内部转化转移模式适用于国内尚不具备生产能力的原始创新和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三是外向型市场转化转移。这是科研机构成果转化技术转移的主要模式,具体包括以下几种形式:有偿转让形式。科研机构通过某种渠道或场所向企业有偿转让科研成果和技术,企业获得成果开发和技术使用权。企业委托形式。企业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委托科研机构进行某项科技研发和技术创新,科研机构按照企业要求完成科技研发和技术创新任务,交付企业验收投入使用。 合作研发形式。科研机构与企业就某个项目或某项技术进行联合研发创新,一般来说,科研机构投入科技力量,企业投入资产资金,双方共担风险,共享利益。 联合共建形式。这是一种长期战略性科技合作形式,对科企双方发展具有战略意义,如联合建立研发中心、研究所、实验室等,双方优势互补、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科技副职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加速科学技术进步,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第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保护环境与资源,有利于促进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的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守法律,维护国家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四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计划部门、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管理、指导和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五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技成果的转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协调实施有关科技成果的转化。第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定期发布科技成果目录和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指南,优先安排和支持下列项目的实施:(一)明显提高产业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的;(二)形成产业规模,具有国际经济竞争能力的;(三)合理开发和利用资源、节约能源、降低消耗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的;(四)促进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五)加速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第七条 国家通过制定政策措施,提倡和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装备,不断改进、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以由有关部门组织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实施转化。有关部门应当对中标单位提供招标时确定的资助或者其他条件。第九条 科技成果持有者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二)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三)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四)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五)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第十条 企业为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生产新产品,可以自行发布信息或者委托技术交易中介机构征集其所需的科技成果,或者征寻科技成果转化的合作者。第十一条 企业依法有权独立或者与境内外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合作者联合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企业可以通过公平竞争,独立或者与其他单位联合承担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第十二条 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与生产企业相结合,联合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可以参与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招标投标活动。第十三条 国家鼓励农业科研机构、农业试验示范单位独立或者与其他单位合作实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农业科研机构为推进其科技成果转化,可以依法经营其独立研究开发或者与其他单位合作研究开发并经过审定的优良品种。第十四条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所取得的具有实用价值的职务科技成果,本单位未能适时地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与本单位的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协议规定的权益。该单位对上述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予以支持。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课题负责人,不得阻碍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和数据占为己有,侵犯单位的合法权益。第十五条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单位和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单位,就科技成果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和生产经营进行合作,应当签订合同,约定各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风险。第十六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对科技成果进行检测和价值评估,必须遵循公正、客观的原则,不得提供虚假的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国有企业与中国境外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科技成果的价值进行评估。 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对外合作,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依法按照规定的程序事先经过批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加速科学技术进步,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第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保护环境与资源,有利于促进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的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守法律,维护国家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四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计划部门、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管理、指导和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五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技成果的转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协调实施有关科技成果的转化。第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定期发布科技成果目录和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指南,优先安排和支持下列项目的实施:(一)明显提高产业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的;(二)形成产业规模,具有国际经济竞争能力的;(三)合理开发和利用资源、节约能源、降低消耗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的;(四)促进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五)加速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第七条 国家通过制定政策措施,提倡和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装备,不断改进、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以由有关部门组织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实施转化。有关部门应当对中标单位提供招标时确定的资助或者其他条件。第九条 科技成果持有者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二)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三)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四)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五)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第十条 企业为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生产新产品,可以自行发布信息或者委托技术交易中介机构征集其所需的科技成果,或者征寻科技成果转化的合作者。第十一条 企业依法有权独立或者与境内外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合作者联合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企业可以通过公平竞争,独立或者与其他单位联合承担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第十二条 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与生产企业相结合,联合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可以参与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招标投标活动。第十三条 国家鼓励农业科研机构、农业试验示范单位独立或者与其他单位合作实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农业科研机构为推进其科技成果转化,可以依法经营其独立研究开发或者与其他单位合作研究开发并经过审定的优良品种。第十四条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所取得的具有实用价值的职务科技成果,本单位未能适时地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与本单位的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协议规定的权益。该单位对上述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予以支持。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课题负责人,不得阻碍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和数据占为己有,侵犯单位的合法权益。第十五条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单位和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单位,就科技成果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和生产经营进行合作,应当签订合同,约定各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风险。第十六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对科技成果进行检测和价值评估,必须遵循公正、客观的原则,不得提供虚假的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国有企业与中国境外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科技成果的价值进行评估。 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对外合作,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依法按照规定的程序事先经过批准。

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意义表现在哪些方面?科技成果转化的意义主要表现在如下三方面: 1、重视科技成果转化是世界竞争发展的需要。在当今世界范围内,经济的竞争愈来愈表现为科学技术的竞争,表现科技成果(特别是高技术成果)转化数量、质量和转化速度的竞争。归根结底是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程度及其市场占有率的竞争。2、科技成果转化是落实“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关键。发展经济要依靠科技进步,发挥第一生产力的作用,而只有把作为第一生产力重要体现的科技成果在生产实践中得到广泛的作用,才能有效地提高我国的经济增长质量,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两个根本转变。3、科技成果转化是科技与经济结合的最好形式。新技术的产生并不等于新产业的形成,要使科技成果变成现实的生产力,特别是要形成规模效益,就需要科技工作者与经济工作者的共同努力,制定有力措施,创造有利于成果转化的环境条件,加快成果转化的步伐,为解决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难点、热点、重点问题作出贡献。科技成果转化不能单单为了转化而转化,最终是要面向市场的,这就需要专业的第三方,从中斡旋,提供专业的科技成果转化指导。广东文华氏生物有限公司提供专业提供科研成果转化服务,囊括科技成果评价申请、评价材料提交、评价材料审核、评价专家遴选、评价报告查询等服务。
一是促进高质量发展。大规模科研与大规模生产结合起来,创造出新产品、新产业、新岗位。美国硅谷的崛起,就是得益于国防部的科研投资和斯坦福大学的技术转移。 二是达成高强度战略。面向国力竞争和国家战略,许多国家和地区都采取军民融合的方式来推动科技创新,欧洲的“尤里卡计划”、“伽利略计划”、“地平线2020”等,美国的“曼哈顿计划”、“阿波罗登月计划”、“星球大战”计划、人类基因组计划等,既包含了科学研究,更直接实现着成果应用与转化。互联网、触摸屏、卫星通信等都是在军备竞赛、国力抗衡中得以发明和转化的。三是催生高水平科研。透过转化,为大学和科研机构提出了崭新选题和更高要求。美国麻省理工学院(MIT)孕育了80多位诺贝尔奖获得者,建立了包括TLO(技术许可办公室)在内的技术转移体系,对128公路、波士顿创新生态都产生深远影响,校友创办的企业的年收入总和已超2万亿美元。
"1.重视科技成果转化是世界竞争发展的需要。在当今世界范围内,经济的竞争愈来愈表现为科学技术的竞争,表现科技成果(特别是高技术成果)转化数量、质量和转化速度的竞争。归根结底是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程度及其市场占有率的竞争。 2.科技成果转化是落实“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关键。发展经济要依靠科技进步,发挥第一生产力的作用,而只有把作为第一生产力重要体现的科技成果在生产实践中得到广泛的作用,才能有效地提高我国的经济增长质量,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两个根本转变。3.科技成果转化是科技与经济结合的最好形式。新技术的产生并不等于新产业的形成,要使科技成果变成现实的生产力,特别是要形成规模效益,就需要科技工作者与经济工作者的共同努力,制定有力措施,创造有利于成果转化的环境条件,加快成果转化的步伐,为解决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难点、热点、重点问题作出贡献。"
中国有很多的科技成果,但是大部分都是掌握在不懂市场的专家手里、或者“躺”在实验室。专家有成果但是很少有懂市场或者转化的,企业或者金融机构看到市场但是找不到成果,这就导致了成果研发出来了,但是没有用武之地,金融机构手里拿着钱但是无法准确的投入到最新科技成果中。国外的科研成果大部分都是掌握在企业里,企业通过自身对市场的了解,直接研发市场所需要的成果,所以国外大部分成果都可以投入到市场。 针对国内的科技成果转化现状,就需要一个中间平台,搭建一个桥梁使信息对称了,需求互通了。这样的平台需要有足够的影响力、权威性。不然很多以牟利为目的的平台掌握着非最新的科技成果或专利技术促成企业合作,最终导致成果还没完全转化或者刚投入到市场就成为过时的商品,浪费了企业或金融机构的金钱。权威成果转化平台,目前不是很多,中国科学院科技产业网就是为数不多的一个面向科研机构、面向企业、面向金融的平台,这个平台是中国科学院唯一的成果转化平台,是中国科学院官方网站。该平台通过整合社会各类资源已经促成部分地区产业化,导入了大量的科研成果。
科技成果转化为实际应用,其意义主要是提高了生产力,丰富了人们的物质生活,提高了物质生活水平,同时也丰富了人们的精神世界。现在还有许多科技成果和理论没有实际应用,如果得到实际应用,整个世界会发生巨大的变化。将来人们移居月球和其它星体也不是不可能。

科技成果转化的意义主要表现在如下三方面: 1、重视科技成果转化是世界竞争发展的需要。在当今世界范围内,经济的竞争愈来愈表现为科学技术的竞争,表现科技成果(特别是高技术成果)转化数量、质量和转化速度的竞争。归根结底是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程度及其市场占有率的竞争。2、科技成果转化是落实“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关键。发展经济要依靠科技进步,发挥第一生产力的作用,而只有把作为第一生产力重要体现的科技成果在生产实践中得到广泛的作用,才能有效地提高我国的经济增长质量,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两个根本转变。3、科技成果转化是科技与经济结合的最好形式。新技术的产生并不等于新产业的形成,要使科技成果变成现实的生产力,特别是要形成规模效益,就需要科技工作者与经济工作者的共同努力,制定有力措施,创造有利于成果转化的环境条件,加快成果转化的步伐,为解决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难点、热点、重点问题作出贡献。科技成果转化不能单单为了转化而转化,最终是要面向市场的,这就需要专业的第三方,从中斡旋,提供专业的科技成果转化指导。广东文华氏生物有限公司提供专业提供科研成果转化服务,囊括科技成果评价申请、评价材料提交、评价材料审核、评价专家遴选、评价报告查询等服务。
一是促进高质量发展。大规模科研与大规模生产结合起来,创造出新产品、新产业、新岗位。美国硅谷的崛起,就是得益于国防部的科研投资和斯坦福大学的技术转移。 二是达成高强度战略。面向国力竞争和国家战略,许多国家和地区都采取军民融合的方式来推动科技创新,欧洲的“尤里卡计划”、“伽利略计划”、“地平线2020”等,美国的“曼哈顿计划”、“阿波罗登月计划”、“星球大战”计划、人类基因组计划等,既包含了科学研究,更直接实现着成果应用与转化。互联网、触摸屏、卫星通信等都是在军备竞赛、国力抗衡中得以发明和转化的。三是催生高水平科研。透过转化,为大学和科研机构提出了崭新选题和更高要求。美国麻省理工学院(MIT)孕育了80多位诺贝尔奖获得者,建立了包括TLO(技术许可办公室)在内的技术转移体系,对128公路、波士顿创新生态都产生深远影响,校友创办的企业的年收入总和已超2万亿美元。
"1.重视科技成果转化是世界竞争发展的需要。在当今世界范围内,经济的竞争愈来愈表现为科学技术的竞争,表现科技成果(特别是高技术成果)转化数量、质量和转化速度的竞争。归根结底是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程度及其市场占有率的竞争。 2.科技成果转化是落实“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关键。发展经济要依靠科技进步,发挥第一生产力的作用,而只有把作为第一生产力重要体现的科技成果在生产实践中得到广泛的作用,才能有效地提高我国的经济增长质量,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两个根本转变。3.科技成果转化是科技与经济结合的最好形式。新技术的产生并不等于新产业的形成,要使科技成果变成现实的生产力,特别是要形成规模效益,就需要科技工作者与经济工作者的共同努力,制定有力措施,创造有利于成果转化的环境条件,加快成果转化的步伐,为解决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难点、热点、重点问题作出贡献。"
中国有很多的科技成果,但是大部分都是掌握在不懂市场的专家手里、或者“躺”在实验室。专家有成果但是很少有懂市场或者转化的,企业或者金融机构看到市场但是找不到成果,这就导致了成果研发出来了,但是没有用武之地,金融机构手里拿着钱但是无法准确的投入到最新科技成果中。国外的科研成果大部分都是掌握在企业里,企业通过自身对市场的了解,直接研发市场所需要的成果,所以国外大部分成果都可以投入到市场。 针对国内的科技成果转化现状,就需要一个中间平台,搭建一个桥梁使信息对称了,需求互通了。这样的平台需要有足够的影响力、权威性。不然很多以牟利为目的的平台掌握着非最新的科技成果或专利技术促成企业合作,最终导致成果还没完全转化或者刚投入到市场就成为过时的商品,浪费了企业或金融机构的金钱。权威成果转化平台,目前不是很多,中国科学院科技产业网就是为数不多的一个面向科研机构、面向企业、面向金融的平台,这个平台是中国科学院唯一的成果转化平台,是中国科学院官方网站。该平台通过整合社会各类资源已经促成部分地区产业化,导入了大量的科研成果。
科技成果转化为实际应用,其意义主要是提高了生产力,丰富了人们的物质生活,提高了物质生活水平,同时也丰富了人们的精神世界。现在还有许多科技成果和理论没有实际应用,如果得到实际应用,整个世界会发生巨大的变化。将来人们移居月球和其它星体也不是不可能。
一是促进高质量发展。大规模科研与大规模生产结合起来,创造出新产品、新产业、新岗位。美国硅谷的崛起,就是得益于国防部的科研投资和斯坦福大学的技术转移。 二是达成高强度战略。面向国力竞争和国家战略,许多国家和地区都采取军民融合的方式来推动科技创新,欧洲的“尤里卡计划”、“伽利略计划”、“地平线2020”等,美国的“曼哈顿计划”、“阿波罗登月计划”、“星球大战”计划、人类基因组计划等,既包含了科学研究,更直接实现着成果应用与转化。互联网、触摸屏、卫星通信等都是在军备竞赛、国力抗衡中得以发明和转化的。三是催生高水平科研。透过转化,为大学和科研机构提出了崭新选题和更高要求。美国麻省理工学院(MIT)孕育了80多位诺贝尔奖获得者,建立了包括TLO(技术许可办公室)在内的技术转移体系,对128公路、波士顿创新生态都产生深远影响,校友创办的企业的年收入总和已超2万亿美元。
"1.重视科技成果转化是世界竞争发展的需要。在当今世界范围内,经济的竞争愈来愈表现为科学技术的竞争,表现科技成果(特别是高技术成果)转化数量、质量和转化速度的竞争。归根结底是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程度及其市场占有率的竞争。 2.科技成果转化是落实“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关键。发展经济要依靠科技进步,发挥第一生产力的作用,而只有把作为第一生产力重要体现的科技成果在生产实践中得到广泛的作用,才能有效地提高我国的经济增长质量,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两个根本转变。3.科技成果转化是科技与经济结合的最好形式。新技术的产生并不等于新产业的形成,要使科技成果变成现实的生产力,特别是要形成规模效益,就需要科技工作者与经济工作者的共同努力,制定有力措施,创造有利于成果转化的环境条件,加快成果转化的步伐,为解决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难点、热点、重点问题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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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化为实际应用,其意义主要是提高了生产力,丰富了人们的物质生活,提高了物质生活水平,同时也丰富了人们的精神世界。现在还有许多科技成果和理论没有实际应用,如果得到实际应用,整个世界会发生巨大的变化。将来人们移居月球和其它星体也不是不可能。

国防科技成果推广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搞好国防科技成果推广工作,促使国防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防科技成果推广工作的内容是成果信息的收集、加工、传播;推广计划的编制与实施;技术市场管理;适应性技术开发;统计评估等。第三条 国防科技成果推广工作采取计划管理和技术市场调节相结合的管理原则。各项推广活动应遵守国家和军队的有关法规。第四条 国防科技成果推广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级都要有主要领导分管此项工作。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五条 国防科技成果推广管理机构以现有科技部门的成果管理机构为基础进行充实、调整,形成由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下称国防科工委),各部、总公司(下称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下称各地区)国防科工办,各厂、所、院校(下称基层单位)的成果管理机构构成的三级管理体系。第六条 国防科工委成果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国防科技成果推广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科技成果推广的各项方针、政策、法规;(二)负责组织制定有关成果推广的具体规章;(三)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国防科技成果推广计划;(四)对成果推广情况进行统计、评估和督促检查;(五)负责涉及国防的技术市场管理工作。第七条 各部门的成果管理机构,负责本部门的成果推广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国家和上级有关科技成果推广的政策法规,编制本部门的具体管理规章;(二)负责编制和实施本部门国防科技成果推广计划;(三)对成果推广情况进行统计、评估并定期报告国防科工委;(四)对基层单位的成果推广工作进行指导和督促检查;(五)负责本部门成果推广网的建设和技术市场活动的管理工作。第八条 各地区国防科工办的成果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的成果推广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机关有关科技成果推广的政策法规、制定本地区的相关规章;(二)根据国家、部门推广计划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编制地区性成果推广计划;(三)对本地区各基层单位的科技成果推广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四)对成果推广情况进行统计、评估,向上级机关定期报告成果推广情况;(五)负责管理本地区国防科技工业的技术市场活动和成果推广网活动。第九条 各基层单位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的科技成果推广工作。在实际工作中要把推广工作与科技攻关、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有机地结合起来,并积极地向领导机关推荐有推广价值的科技成果和汇报成果推广情况。第十条 各部门、各地区成立国防科技成果推广站(交流中心),在本部门、本地区国防科工办领导下,从事国防科技成果推广工作。要注重运用市场机制,开展各项技术市场活动,搞活成果推广工作。第三章 计划的编制与实施第十一条 国防科技成果推广计划是滚动的指导性计划。第十二条 列入推广计划的项目应是能在较大范围内推广应用的、投入少、见效快、效益高的成熟技术:(一)有助于提高武器装备的作战效能及研制能力;(二)有助于提高国防科技工业的工艺、技术水平;(三)有明显的节能降耗、节约原材料、降低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功能;(四)能提高产品质量、可靠性与维修性; (五)有利于防治污染、改善环境、加强劳动保护等。第十三条 国防科技成果推广计划的编制采取行政与专家评估相结合的方法。成果完成单位应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建议推广的项目正式填写《国防科技成果推广项目建议表》,上报本部门成果管理机构或专业推广研究机构。第十四条 各部门成果管理机构或专业推广研究机构根据基层单位推荐的项目,结合本部门的具体情况,编制本行业的国防科技成果推广计划,由本部门批准下达并报国防科工委备案。各部门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国防科工委推荐有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的跨地区、跨部门推广项目。第十五条 国防科工委的成果管理业务部门在组织专家对各部门推荐项目进行评议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平衡,提出国防科技工业成果推广计划草案,报国防科工委领导批准后下达实施。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搞好国防科技成果推广工作,促使国防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防科技成果推广工作的内容是成果信息的收集、加工、传播;推广计划的编制与实施;技术市场管理;适应性技术开发;统计评估等。第三条 国防科技成果推广工作采取计划管理和技术市场调节相结合的管理原则。各项推广活动应遵守国家和军队的有关法规。第四条 国防科技成果推广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级都要有主要领导分管此项工作。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五条 国防科技成果推广管理机构以现有科技部门的成果管理机构为基础进行充实、调整,形成由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下称国防科工委),各部、总公司(下称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下称各地区)国防科工办,各厂、所、院校(下称基层单位)的成果管理机构构成的三级管理体系。第六条 国防科工委成果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国防科技成果推广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科技成果推广的各项方针、政策、法规;(二)负责组织制定有关成果推广的具体规章;(三)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国防科技成果推广计划;(四)对成果推广情况进行统计、评估和督促检查;(五)负责涉及国防的技术市场管理工作。第七条 各部门的成果管理机构,负责本部门的成果推广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国家和上级有关科技成果推广的政策法规,编制本部门的具体管理规章;(二)负责编制和实施本部门国防科技成果推广计划;(三)对成果推广情况进行统计、评估并定期报告国防科工委;(四)对基层单位的成果推广工作进行指导和督促检查;(五)负责本部门成果推广网的建设和技术市场活动的管理工作。第八条 各地区国防科工办的成果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的成果推广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机关有关科技成果推广的政策法规、制定本地区的相关规章;(二)根据国家、部门推广计划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编制地区性成果推广计划;(三)对本地区各基层单位的科技成果推广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四)对成果推广情况进行统计、评估,向上级机关定期报告成果推广情况;(五)负责管理本地区国防科技工业的技术市场活动和成果推广网活动。第九条 各基层单位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的科技成果推广工作。在实际工作中要把推广工作与科技攻关、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有机地结合起来,并积极地向领导机关推荐有推广价值的科技成果和汇报成果推广情况。第十条 各部门、各地区成立国防科技成果推广站(交流中心),在本部门、本地区国防科工办领导下,从事国防科技成果推广工作。要注重运用市场机制,开展各项技术市场活动,搞活成果推广工作。第三章 计划的编制与实施第十一条 国防科技成果推广计划是滚动的指导性计划。第十二条 列入推广计划的项目应是能在较大范围内推广应用的、投入少、见效快、效益高的成熟技术:(一)有助于提高武器装备的作战效能及研制能力;(二)有助于提高国防科技工业的工艺、技术水平;(三)有明显的节能降耗、节约原材料、降低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功能;(四)能提高产品质量、可靠性与维修性; (五)有利于防治污染、改善环境、加强劳动保护等。第十三条 国防科技成果推广计划的编制采取行政与专家评估相结合的方法。成果完成单位应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建议推广的项目正式填写《国防科技成果推广项目建议表》,上报本部门成果管理机构或专业推广研究机构。第十四条 各部门成果管理机构或专业推广研究机构根据基层单位推荐的项目,结合本部门的具体情况,编制本行业的国防科技成果推广计划,由本部门批准下达并报国防科工委备案。各部门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国防科工委推荐有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的跨地区、跨部门推广项目。第十五条 国防科工委的成果管理业务部门在组织专家对各部门推荐项目进行评议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平衡,提出国防科技工业成果推广计划草案,报国防科工委领导批准后下达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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